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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9日

  (2021)浙0802民初6723号

  郑易静:本院受理原告杨紫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7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775号

  刘永兴:本院受理原告徐发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7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的利息10261元,自2021年11月22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286号

  孔利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云青与你方孔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金云青撤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5元,由原告金云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3871号

  徐允林(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黄寮乡曲寮村坦坑):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健诉被告徐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387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3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2-29 2 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