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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8日

  (2021)浙0282民初10988号  雷帮银:本院已受理原告黄佑仙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雷帮银立刻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133号  谢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068号之一  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极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极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极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极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65860.6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36586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853号  谢万权:原告余姚市顺意建材装璜商行与被告谢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0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余国英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13号  绍兴上虞艾叮宝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华开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艾叮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1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311号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杜飞与被告陈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杜飞劳动报酬22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陈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破57号  2021年12月29日,本院依据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67号国大大厦3层,联系人麻仙理13780161320、陈鲁13989785186)担任管理人。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破58号  2021年12月29日,本院依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67号国大大厦3层,联系人麻仙理13780161320、陈鲁13989785186)担任管理人,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3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933号  章步由:本院受理原告陈加战诉隆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步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9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战撤回对被告章步由的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5402号  陆永明:本院受理原告蒋长道诉被告陆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原告主张你支付货款357903元及逾期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258号  陈美女: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广隆羊绒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偿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贞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15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18号之一  2021年7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绿卿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绿卿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资料,致管理人无法针对性开展会计审计工作。2022年1月4日,绿卿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截至2021年12月22日,管理人通过向相关机构查询等方式调查确认绿卿公司的资产状况为:现金172900.53元;商标权为45个,询价为571100元。截至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确认绿卿公司债务18845727.7元。绿卿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本院于二0二二年一月十日裁定宣告浙江绿卿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79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义乌市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义乌市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万达SOHO.B座32层,联系人:余律师,电话: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2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77号  本院根据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数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联系方式:17706890666(冯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0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81号  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市道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道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道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道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义乌市道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208号后幢二楼,联系方式:13750953558(金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道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道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3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82号  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市音音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音音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音音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音音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义乌市音音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3幢7楼,联系方式:13732433133(高剑航)。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音音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音音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0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83号  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和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和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和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和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义乌市和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35号总部经济园A6幢21楼,联系方式:13857969292(刘玎玎)。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和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和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3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743号  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达与被告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建华归还原告陈达借款2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程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648号  潘泓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曙照诉王能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潘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曙照货款计人民币19995元及利息损失(以19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曙照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97号  杨利群:本院受理原告龙尚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4135元和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89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江文忠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24日14:3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5048号  刘旭:本院受理原告陈群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04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江文忠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24日15:0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152号  赖敏竑、方雪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856号  王邦令:本院受理原告林正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3民初4826号  霍志辉: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与被告霍志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3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霍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喜交易款并支付违约金合计65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霍志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4944号  王作森: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与被告王作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3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王作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喜交易款并支付违约金合计1950元;二、驳回原告王明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作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2020)浙1082破44号之一  2020年11月24日,本院根据王莹益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宣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1-18 2 2022年01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