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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9日

  (2021)浙0726民初4999号  甄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黄根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5000元及利息46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司法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919号  王安康、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本院受理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9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王安康偿还代偿款511521.9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43%自2021年10月2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薛银芬、王荣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为原告做反担保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3082020024527)在法院拍卖依法处置后的款项,原告在最高额5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058号  谢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夏宗阳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0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投资合作款34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146号  严吴龙:本院受理原告俞宏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165号  金杭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元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杭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元木机械设备租金1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元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7元,由被告金杭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杭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6号  崔可年: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28号  柴小飞: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52号  陈晓琪: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001号  胡育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水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5925.61元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48189.21元),并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损失)、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623号  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潘克生与被告蒋小青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292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8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磐安县达人之星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9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磐安县达人之星门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磐安县达人之星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7日前,向磐安县达人之星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室;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磐安县达人之星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磐安县达人之星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磐安县人民法院玉山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1号  本院根据林增勇的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丽水南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14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丽水南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丽水南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线上申报方式: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4238。(二)线下申报方式: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三)邮寄申报方式: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丽水南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丽水南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丽水南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丽水南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本院定于2022年3月11日10时00分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0485号

  杭州初阳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利权诉被告刘春霞、杭州初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253号

  杨鸣:本院受理原告成仕军诉被告杨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72号

  方国庆(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村沙湾村五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陈益飞与被告方国庆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陈益飞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大学毕业;3.判决原、被告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债务约43万元;原告父亲贷款出借给被告的10万元借款由被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9:0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2722号

  胡绍春(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5705165934)、程根兴(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4409115911):本院受理原告丰贞与被告桐庐华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绍春、程根兴、盛选超、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1)浙0122执异3号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驳回被告桐庐华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22号

  邱成钢: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柳志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5日9时1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166号

  王树红、周月华:原告蒋立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树红、周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立峰借款本金684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蒋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王树红、周月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17号

  汪太和(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493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国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太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64125.07元、利息6585元,以上合计7071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22日14: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507号

  张飞雄(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0****323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飞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一、被告张飞雄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3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89号

  曹展强(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1****5592):本院受理的原告韦玲娣诉被告曹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5360号

  赵国杰:本院受理原告虞文军诉被告赵国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53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5307号

  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锐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21-4号

  2020年8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蕾机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之后管理人依据新蕾机电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本院裁定认可的《新蕾机电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因最后分配已完结。新蕾机电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新蕾机电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裁定终结新蕾机电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8号

  陈路(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6910):本院受理原告白恒勤与被告陈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58号

  舒细平(公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89****3587):本院受理原告吴敏与被告舒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4004号

  包宽: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包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胡建华诉请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725号

  韩志成:本院受理原告郭成与被告韩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郭成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4400元,并以2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1.5倍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571号

  张胜华:本院受理原告周阳与被告张胜华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5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179号

  汪信义:本院受理原告翁翔、金建英与被告汪信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339号

  章百梅、章伟潮:本院受理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百梅、章伟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10:1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27号

  张祖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张祖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赢到”打印机20台的买断价款1537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赔偿款1614.69元(自2021年7月9日起,以逾期金额83880元为基数,按照3.2‰/月的利率标准暂算至2021年12月9日,此后算至款项全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62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304号

  赵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宗权诉被告赵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为52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计算为10880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葛丹芳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892号

  舒明:本院受理原告钟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支付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及利息30000元,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一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03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08号

  曹正云、杨坤: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正云、杨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曹正云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430元;二、被告杨坤赔偿原告保险损失347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00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254号

  褚银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604027914):本院受理原告祝伟杰与被告褚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月1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时效应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1-29 2 2022年01月2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