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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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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6日裁定受理绍兴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5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强制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东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为提供工作效率,结合目前疫情形势,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债权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优破案”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网络申报方式:扫描本公告下方二维码并按提示正确填写,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材料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优破案” 中“债权申报-下载打印”或者在公共邮箱(邮箱用户名:dongfangshuiwu1106@163.com,密码:Dongfangshuiwu1106)下载】。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东方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二、东方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东方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78号六楼;联系人:丁锂娜,电话15868110347/13675832206(微信同号)。

  特此公告。

  绍兴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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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告 2022-01-29 2 2022年01月2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