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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法趣

儒家经典与判决说理

以泪 摄

  左连璧 

  《毁方瓦合判》是唐贞元十九年(803年)“书判拔萃科”的考题,《全唐文》载有元稹《毁方瓦合判》的判词。因为唐代官试判牍的评断标准,是以儒家经义为依据的,元稹在此判中引用儒家经典原文很多,在仅有一百多字的判词中,就直接引用原文两处,引用有所改动的原文两处,使判词的说理更加透彻。

  “毁方瓦合”一词,出自《礼记·儒行》:“慕贤而容众,毁方而瓦合。”东汉郑玄注:“去己之大圭角,下与众人小合也。”唐代孔颖达疏:“慕贤而容众者,以见贤思齐,是慕贤也;泛爱一切,是容众也。毁方而瓦合者,方谓物之方正有圭角锋芒也,瓦合谓瓦器破而相合也,言儒者身虽方正,毁屈己之方正下同凡众,如破去圭角与瓦器相合也。”通俗点讲,就是毁去棱角,与瓦砾相合,比喻屈己从众。

  “毁方瓦合判”的案情是:“太学官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为非训导之本,不许。”即太学学官教导贵胄子弟“毁方瓦合”,磨去锋芒棱角,像破瓦一样与众相合。国子监的副长官——司业不准许,认为此举并非训导之本。

  元稹就此案所拟的判词,大体有三层含义:

  一是亮明观点。“教以就贤,虽无黩下,俾其容众,则在毁方。太学以将务发蒙,宜先屈己。”即太学官负责教导贵胄子弟,虽不应以世俗浑浊之风侵染于下,意在使人近贤,但若要宽和容众,就有必要除去自己方正的棱角。太学以启蒙为己任,应当首先教以屈己从人。

  二是摆出论据。“君子不器,须怀虚受之心;至人无方,何必自贤于物。爰因善诱,式念思恭,将戒同尘之诚,遂申合土之誉。况卑以自牧,仲尼尝述于为儒;礼贵用和,子张亦非于拒我。”元稹两次直接引用儒经原文,如“君子不器”,出自《论语·为政》“子曰:君子不器”,意为君子不应拘泥于手段而不思考其背后的目的。又如“卑以自牧”,出自《周易·谦卦》“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意为谦卑自守。两次引用自己有所改动的儒经原文,如“须怀虚受之心”,本出于《周易·咸卦》“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意为君子用谦虚的态度来接受他人的言行。“礼贵用和”,本出于《礼记·儒行》“礼之以和为贵”,意为礼的作用就在于以和为贵。

  元稹引用这些儒经,说明有道义者是不该倨傲的,君子应当虚心包纳,不应孤高自傲。学官引导学生常思恭顺,以和光同尘,随时自处自诫,好比和合泥土制成陶器。孔子也主张谦卑自守,屈己容众,不疏远自己不认可的人。

  三是作出结论。“义存无傲,道在可嘉,长善之本不乖,成均之言何懵。”有道义者不该是倨傲的,学官的言行符合教育之本,而司业的言论简直就是昏聩无知。

  唐代尊经重儒,朝廷治理国家,以德礼为政教之本,体现在取士选官中,自然也要以儒经作为选中登第的判断标准。“毁方瓦合判”看上去是“太学官”和“司业”的纷争,实则是要求考生围绕教育学生交友与处世之道展开议论。元稹的判词既符合经籍古义,又折射出他的现实主义教育理念和君子容众的处世主张,考试后当然会榜上有名的。

  纵观中华法系历史,历代官吏判决案件,类似元稹这样引经据典抒情说理的比比皆是。这是因为在中华文明史中,一大批经典代代相传,深刻地影响着国人。由此突发联想,当今的判决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对那些发生在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甚至于父母子女之间,因房产、遗嘱、钱财等纠纷,在法庭上一较高低争来夺去的,是否也可以适当引用《论语》《孝经》以及唐诗宋词等传统经典,增添些伦理人情和道德规劝之词,以弘扬亲邻睦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以及“礼让为先”等传统美德。这样既增强了判决的说理性和说服力,又继承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当然,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加大学习的力度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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