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拖欠的货款写成“借款”

实际没有“借钱”的“借条”, 有效吗?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李凌锋 王诗雅 

  本报讯 货款还不出来,两个合作伙伴协商约定将拖欠的货款转化为“借款”,由此作为日后追讨的依据。可没想到,多年过去,昔日的合作伙伴不仅没有还钱,连“借条”也不认了。那么,这种形式的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张某是东阳一家红木家具工厂的老板。2012年,员工方某辞职后到云南经营红木家具店,并从张某的工厂采购红木家具。两人从雇佣关系变成了合作伙伴关系。

  然而,好景不长,方某由于经营不善,在云南的家具店接连亏损,向张某订购的几件红木家具也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7万元货款迟迟未付。

  由于方某一直还不上钱,2014年,双方协商后,由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方某向张某借款17万余元,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转眼又过了7年,方某依然分文未付。2021年底,张某拿着借条起诉至东阳法院。

  庭审中,方某表示,借条的性质为借款合同,必须交付借款才能成立,而方某出具借条时张某并未向其实际交付17万余元款项,故借款合同不成立,不需要向张某归还借款。至于货款,方某则称自己从未向张某出具过拖欠货款的欠条,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

  东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的内容中,可反映存在方某向张某购买红木家具并拖欠货款的事实。至于双方将拖欠的货款以借条的形式转化为借款的行为,东阳法院认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当事人将货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因此,双方合意将拖欠的货款转化为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的诉请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1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近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实际没有“借钱”的“借条”, 有效吗? 2022-02-15 2 2022年02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