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游泳馆浴室遭遇陌生男子误闯
法院:游泳馆公开道歉7天
通讯员 陆璐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长兴一女子在某游泳馆游泳后正在浴室淋浴时,一个陌生男子闯了进去,女子受惊大声呼救。事发后,男子道歉并与女子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游泳馆对此事有无责任?日前,长兴县法院判决游泳馆公开道歉7天。
2021年6月的一个下午,王女士在长兴某游泳馆内游完泳后到女浴室内淋浴。正洗着,一个陌生男子走了进来,王女士受惊大声呼喊,男子立即道歉转身离开。
当时,王女士便呼喊游泳馆的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回应。王女士又报了警,查看了监控。王女士说,事情发生后导致她失眠多天,给她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和困扰。
事后,游泳馆提出要与王女士协商解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王女士与当天误闯女浴室的男子达成协议,由该男子给王女士一定补偿。而游泳馆方面却坚持自己无责任。为此,王女士起诉游泳馆。王女士认为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游泳馆以“在涉案经营场所内醒目的位置张贴道歉函十五天”的方式致歉。游泳馆抗辩认为,已在男女浴室门口张贴明显的“男”“女”“男士止步”等标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长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游泳馆在经营场所张贴道歉声明7日。此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截至目前,该游泳馆已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书指定的张贴道歉声明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游泳馆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游泳馆抗辩称已在男女浴室门口张贴明显的标识,但是根据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视频,游泳馆工作人员当时陈述“类似事情出现得很少,以前有过,基本上是外来泳客,本馆会员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见之前出现过男女浴室误入的情况。从游泳馆的经营模式来看,游泳馆在美团上有出售游泳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知道游泳馆不仅有固定会员,也有零星散客;从现场浴室设置和标识来看,从游泳池回浴室,男士均需要路过女浴室门口,才能到达男浴室。对这样的浴室设置,游泳馆除张贴明显标识,加强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故法院对游泳馆的抗辩不予支持。
游泳馆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尽到管理职责,保护好顾客的隐私等权益,因管理不当,导致王女士隐私权受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已经同造成其损害的陌生男子达成赔偿协议,由陌生男子赔偿损失并已经履行完毕。游泳馆在本案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王女士已得到足额损失赔偿,因此游泳馆无需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但王女士在游泳馆内人格权受到侵害,虽然游泳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合理范围内需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法院酌定由该游泳馆在涉案经营场所张贴道歉声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