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水泉;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5年9月26日;身份证号码:360428197509260836;联系电话:18458060773;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树乡马塘村五房垅;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双江岸路4号。
2021年10月13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双江岸4号检查时发现:现场大门敞开,门口写有“双江岸4”的字样;场所内的房间里有“牙齿矫正”等字样,李水泉正在房间内;房间里有牙科床一张;李水泉不能当场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个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1、没收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告〔2022〕10号),请你单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