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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杨*清 (身份证号:450881********0343  住址:广西桂平市木乐镇步新村马畔屯46号) :

  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在桐庐县分水镇初色生活美容馆(经营场所:桐庐县分水镇中心路82、84号)使用“水光仪”(即“EMS美塑仪”)为顾客开展微针射频水光导入美容服务活动,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依法于2022年2月26日对你作出:没收“水光仪”(即“EMS美塑仪”)1台,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卫医罚〔2022〕9号)实施公告送达(决定书内容详见桐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http://cms.zjzwfw.gov.cn/zwdt/jcms_files/jcms1/web3024/site/view/art/2022/3/10/art_1229254257_4021951.html)。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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