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抢险,却不幸身亡
法院:受益者应适当补偿
通讯员 吕洪洋 章力文
本报讯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却不幸受伤身亡,受益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日前,新昌县法院审结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020年6月30日,受特大暴雨的影响,新昌县新民江江水上涨,城南乡某村一电线杆底部折断,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底部被冲毁,电线杆摇摇欲坠,不仅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过路群众,杆上电线也可能掉落引发触电。于是,十几名当地村民自发组织抢险救灾。
“我是电工,我懂一些,我来。”村民石某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几个村民支起一架扶梯,石某毅然决然沿着扶梯爬上电线杆,剪断固定拉线。不曾想,当固定拉线被剪断以后,巨大的反弹力使石某自十几米的高处掉落,导致颅脑损伤,于一年后死亡。
2021年,新昌县政府、绍兴市政府、浙江省政府先后对石某挽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动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表彰,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分别对石某追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因涉事电线杆架起的电线属于三家公司所有,2021年10月18日,石某妻子及儿子将上述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石某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
经法院审理认定,石某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排险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当时三家公司的线缆直接架设在电线杆上或穿插电线杆而过,因此三家公司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石某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日前,新昌县法院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补偿石某妻子及儿子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案现已生效,三家公司已陆续履行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