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说法

售卖侵权产品, 不知情可免责吗?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刘丹妮 陈珊珊 

  本报讯 网店销售的婚嫁头饰是按照他人的美术作品制作的,日前,义乌市某商务商行因涉嫌侵害他人作品发行权被诉至法院,被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义乌市某商务商行以饰品经营为主,在淘宝、拼多多等网购平台均设有店铺。2022年4月,远在江西的程某某在浏览这些网络店铺时偶然发现,自己的“红颜知己”“喜上红媚”等3幅申请过专利的美术作品,被义乌这家商行用于制作婚嫁头饰售卖。程某某随即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原、被告身处两地,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召集双方,通过“知识产权共享法庭”在线进行诉前调解。

  “这些头饰我也是从别家进货来的,不知道这是侵权的产品。我这是小本生意,销售数额不多,获利也很少,为啥要赔这么多?”对于程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义乌市某商务商行表示难以接受,并称自己只是无意中采购了侵权产品,但没有保存进货单据和合同,无法提供进货渠道。

  “销售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且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的,也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义乌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表示,作为销售者,在平时进货时要注意仔细核查上家的主体资格证件及货物来源,包括有无商标证书、版权登记证书等,并依规签订购货合同或在进货单据上签字盖章。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销售者须自己承担因侵权赔偿带来的损失。在法官分析利弊并列举相关判例后,当事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义乌市某商务商行下架相关产品后,又赔偿程某某损失8000元。程某某随即撤诉。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售卖侵权产品, 不知情可免责吗? 2022-04-19 2 2022年04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