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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酒后发生事故,肇事者10多个小时后才投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彦明 

  本报讯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人后又逃逸,驾驶员潘某伟自以为“天衣无缝”,结果还是打错了“如意算盘”。

  2020年3月的某天凌晨,潘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焦某根发生碰撞,后弃车逃逸。第二天上午,潘某伟投案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而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10多个小时。焦某根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潘某伟赔偿了焦某根家属各项损失180余万元。

  同年7月,潘某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潘某伟在赔偿了焦某根家属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潘某伟存在酒驾逃逸行为,不排除醉驾可能”为抗辩意见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伟在事发时是否醉驾,是判断保险公司可否免于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潘某伟事前存在饮酒行为,事后又存在逃逸行为,而他的逃逸行为直接导致无法确定他事发时是否存在醉驾情形,对此潘某伟本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潘某伟辩称,其逃逸只是为了让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但事实上,当时警方已经联系他作调查,肇事行为已经暴露。在此情形下,潘某伟仍然选择逃逸回家,且过了10多个小时之后才选择投案,结合潘某伟有关饮酒的事实陈述,他为掩盖醉驾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而选择逃逸的动机明显。因此,法院驳回了潘某伟的诉讼请求。

  之后,潘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嘉兴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事关每个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均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且严厉惩治的行为。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势必会误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施救伤员和保护现场,而选择肇事逃逸以待酒精挥发,进而躲避更严厉的刑事惩罚,兼或获得更高额的民事保险赔偿。

  法律科以肇事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除了具有损害填补的一般正义功能,也是要通过惩戒违法个人,以达到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法规心存敬畏,更谨慎地对待自己及他人的交通安全利益。现实中,多有交通肇事人员通过逃逸等违法行为掩盖其他违法行为,以实现减轻或免除自身应负责任的目的,如不能使违法者自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不仅背离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更不利于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酒后发生事故,肇事者10多个小时后才投案 2022-04-19 2 2022年04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