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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赵娜(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11073068)、 陈宏明(身份证号码:330681198910224411):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到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阶段,因执法人员上门直接送达无人签收,且邮寄送达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综执余强催(法)字【2022】第0000002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75号)后,至今你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拆除违法建设的A、B、C、D四处铝合金封包的立面(立面面积共49.869平方米),并恢复建筑物原状。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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