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消失” 劳动关系还能认定吗?
通讯员 王亚红 陈苏苏
本报讯 用人单位注销掉了,就无法认定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了吗?日前,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了回答。
鲍某在A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工作时,不慎被输送带滚筒夹伤右手。住院治疗后,鲍某向A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此时,A公司告知鲍某,他是B外包公司劳务派遣至此工作的,并非自己公司的员工,所以没法对他的人身伤害负责。而B公司,则拒不承认与鲍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鲍某向黄岩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自己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没想到,B公司竟然已经悄悄注销掉了,仲裁委以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鲍某的申请。于是,鲍某一纸诉状将原B公司的股东方某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黄岩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鲍某于2019年11月11日到A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工作,2020年1月9日,在工作场所不慎受伤。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曾签订《劳务外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同意外包劳务人员到甲方提供岗位(工种)从事相应的劳务作业,小时工方式由甲方确定和提供,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B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外包人员的工作管理,每月制作考勤花名册交由A公司确认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每月的劳务外包费用。此外,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方某,后于2020年12月8日注销。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作为评判标准。从本案考勤花名册看,鲍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皆听从于B公司安排,接受B公司的管理,再按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劳务外包协议》约定,鲍某的工资亦由B公司支付,故B公司与鲍某之间存在直接管理的关系,经济上又存在从属性,因此,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确认鲍某与B公司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者诉讼维权的第一步,即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方可进一步主张工伤赔偿等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
劳动者在举证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交谈、工资的收款、考勤打卡证明、工友的证词等,都有可能成为证明双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作为劳动者,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避免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争取应得权益。
此外,有些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在对劳动者相关责任没有兑现的情况下注销。面对此类情况,劳动者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可持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注销公司的出资人作为被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便可申请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