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通讯员 张鸿曌 程丽霞 本报记者 陈贞妃
本报讯 兄弟俩继承了父辈留下的房产,哥哥将属于自己的部分口头约定出售给弟弟。转眼35年过去,房子面临拆迁。哥哥却跳出来表示,房子属于兄弟共有财产,完全不承认已将自己部分房产出售给弟弟的事实。弟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产权,那么,当初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近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占甲与占乙是柯城人,如今都已70多岁。上世纪80年代,兄弟俩从父亲那里一共分得两间半房屋。哥哥占乙为了审批建房需要,分房之后便与弟弟占甲口头商定,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并给了占甲。此后,这两间半房屋便一直由占甲夫妻俩居住。
随着城市的变迁,这座房屋被划入征收地块,但在房屋拆迁签署协议过程中,占乙对房屋产权提出了异议。因房屋年代久远,也未办理产权证等凭证,兄弟俩为此争执不下。
占甲认为占乙早在1988年就已经将房屋口头出售给自己,当时也已向哥哥支付了4000元,而且房子由自己一家居住至今,哥哥也不曾提出异议。
而占乙却表示该房屋应属于兄弟共同财产,双方从未对房屋进行分割,也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自己只收到过占甲的2000元,但认为这是占甲对占用房屋的补偿,类似于房屋租金。
真相到底如何?案件审理过程中,占甲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占乙在录音中陈述“那个屋,我们那时候,占甲拿去了啦,钞票没签字,没字条的啦”及“那屋,买去,那时候没有字条的”等内容,可以证明当时占乙将案涉的房屋份额卖给了占甲夫妻,且占甲已向占乙支付了价款2000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该案房屋买卖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占甲夫妻与占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从占甲提交的录音资料中可以确认双方已达成房屋买卖合意,且已经支付了价款,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占甲夫妻与占乙1988年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