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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12日

  (2022)浙0382民初4374号

  赖黎慧: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437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9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4702号

  叶爱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文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470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8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3799号

  王隽:本院受理原告胡定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10236元及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625号

  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熹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秋生、张素华、胡长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胡秋生、张素华、胡长雷就(2022)浙0411民初62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5368号

  王登文: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洲管道有限公司诉你和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1442号

  顾忠其(330421197005052531):原告龚德彬与被告顾忠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2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龚德彬货款220000元;二、被告顾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龚德彬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顾忠其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顾忠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457号

  陈永林(330421196609172513):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陈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货款19575.78元;二、被告陈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75.7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陈永林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797号

  潘明忠(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03212010):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4526号

  朱亮: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4526号原告韩静静与被告施耀成、第三人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静静申请撤回对朱亮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45号之一

  2021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于毓冲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9日裁定宣告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16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盛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义盛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738990860、18857951675)。武义盛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2年8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14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县韩海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义县韩海文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738990860、18857951675)。武义县韩海文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2年8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9月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08号

  金胜任: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00000元;(2)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你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65号

  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吕泽亮:本院受理原告高云忠与被告俞学文、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高云忠撤回起诉处理。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8827元,由原告高云忠负担,不予退还。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0号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查明,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宣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58号

  吴松松: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青松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吴松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青松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86号

  许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潘柏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许国强归还原告潘柏翩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月利率1.5%为限,自2015年7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潘柏翩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68号

  林登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青松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林登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青松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204号

  储梅生:本院受理原告董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22)浙0803财保16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5000元及利息4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015号

  王有富:本院受理原告蔡金峰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8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刀具款1242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167号

  陈菊玲:本院受理原告张绍国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楚天农用塑料厂(普通合伙)、陈亮、陈菊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8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楚天农用塑料厂(普通合伙)支付给原告货款1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亮、陈菊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上述三个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130号

  应敏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宝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8月28日)。原告要求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279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240号

  李靖:本院受理原告程文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39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58号

  鄄城县博宇木业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竹井贸易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18636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3民初979号

  汪锦伟:原告遂昌花王涂料店与被告汪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7-12 2 2022年07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