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尊敬的杨吾楷先生:
贵方与我司于2021年8月16日签订《宁波海曙恒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宁波海曙恒一广场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物业协议”),约定贵方承租坐落于海曙恒一广场第肆层编号为4-17的商铺用以经营云顶俱乐部。因贵方未按租赁合同及物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我司曾多次发函要求贵方履行相应义务,均未果。迫于无奈,我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发函通知贵方解除租赁合同及物业协议,望贵方按租赁合同约定交还房屋、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宁波海曙恒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