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黄永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司与周成国达成的《权利转让协议书》,现将我司对你方基于(2017)浙0225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你方需支付给我司的担保代偿款8510617.1元,并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转让给周成国(身份证号码:330225196309254335),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方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向周成国履行(2017)浙0225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转让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