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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8月17日

  (2022)浙0304民初5610号

  沈小利:本院受理原告郑建龙与被告沈小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7309号  湖州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7309号原告何雁与被告湖州飞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州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雁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湖州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865号  何密:本院受理原告叶修玉诉被告何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1130号  安吉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安吉盛业建设有限公司、钱永杰、汪春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对被告安吉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建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3290号  黄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雅萍、刘吉文、黄国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刘雅萍、刘吉文、黄国荣对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未获受偿债权20533882.62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14点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4号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裁定受理德清县莫干山嗬露饮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县莫干山嗬露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德清县莫干山嗬露饮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15楼D座;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及电话:俞聪,18267279023),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德清县莫干山嗬露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通过“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线上参与,参会指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984号  徐荣辉:本院受理王玉兰与被告徐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荣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玉兰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兰负担8元(已预交),由被告徐荣辉负担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6467号  金华市和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华原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和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本院判令:限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764号

  汤阳鹏:本院受理原告余庆烂与被告汤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0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上午9:0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810号  吴海琴:本院受理原告张佳佳诉被告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839号

  衢州市柏艾洛涂料有限公司、郑军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红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永红与被告衢州市柏艾洛涂料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二、被告衢州市柏艾洛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永红预付款27000元及双倍定金6000元;三、被告郑军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市柏艾洛涂料有限公司、郑军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758号  黄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被告黄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460号  黄希灿:本院受理原告王申来与被告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507号  唐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923.95元、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19444.79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本金68923.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594元,由被告唐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3326号  葛俊良(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东湖村红阳280号):仙居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葛俊良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9783.98元及利息、违约金(已按约定计算到2021年8月12日为51663.96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为48445.29元,以后按约定计算到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葛俊良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为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2年10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8-17 2 2022年08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