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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9月7日

  (2022)浙0421民初1957号  陈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郑明珠与被告陈旭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421民初19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珠撤诉。本案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2605元,由原告郑明珠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5214号  陆雨峰:本院受理原告芮佳佳与被告陆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921号  金苏芬(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6057827):本院受理原告吴宇翔诉被告金苏芬、卢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金苏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十四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8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卫海燕;联系电话:0572-8350781,13655827190;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浪漫家具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九点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709号  蒋群叠: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奇力吊顶商行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结清原告吊顶安装款项本金15925元,并支付利息3264元(利息从2017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0.5%起算至2022年6月25日为4565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申58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华厦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华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华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9日前向东阳市华厦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蒋律师15967919776)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705号  孙婷娇(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居委花塘路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高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请求依法判令励辉、孙婷娇归还陈高友借款人民币299万元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合议庭人员:朱蓓蕾、应群敏、郑一文。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17号  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51,法定代表人:武廷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294号  马永康(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后周村3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708296917):原告徐银辉与被告杜康来、马永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徐银辉与被告杜康来、马永康的合同关系。二、由被告杜康来、马永康返还原告徐银辉预付款3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杜康来、马永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056号  魏云峰:本院受理原告龚小涛诉你、谢国峰、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30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解除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魏云峰、谢国峰支付2017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4日钢管扣件租金1647410.64元,自2021年5月5日开始的租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原告起诉之日止;3.判令魏云峰、谢国峰折价赔偿钢管损失75963.1米×20元/米=1519262元,扣件损失45743只×6元/只=274458元;4.判令被告魏云峰、谢国峰支付原告违约金(所欠租金加赔偿额计3441130.64元的20%)暂计为688226.13元;5.判令被告魏云峰、谢国峰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19200元;6.判令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2,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885号  孙东杨:本院受理原告叶盛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1,要求你立即停止侵害,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在所发布的微信群内进行澄清声明,恢复原告名誉;2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3,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1民初2163号  陈卫兵、陈秀秀: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兵、陈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卫兵、陈秀秀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339.88元,本息共计82339.88元(利息计至2022年5月1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到实际清偿日)。本案受理费185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卫兵、陈秀秀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530号  吴继昌、台州奔宏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530号原告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吴继昌、台州奔宏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0月23日)。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534.78元(大写:肆万柒仟伍佰叁拾肆圆柒角捌分);2.请求二被告自2018年4月14日起以47534.78元为基数,按年化12%为标准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所有借款本金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7月14日为24242.74元;3.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就被告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Z5695大众牌(车架号为LSVUC65N3B2730862,发动机号为703674)车辆在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以上暂算总额为:71777.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3255号  林海鹏:本院受理原告叶乐丹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乐丹货款25020元,并赔偿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2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3319号  浙江丰汇佳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贤湘):本院受理原告叶兰青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的《全屋整装定制协议》;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45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屠超峰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2号之一  2022年9月2日,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无任何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且无应收账款情况。经债权人审核确认共有何巧丹等25位债权人,共计债权人民币225542元。管理人认为,债务人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请求本院终结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已符合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宣告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9-07 2 2022年09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