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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5日

  (2022)浙0106民初7192号  陈波、蒋静静: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成与被告陈波、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2303号  马雪钢、翁源源、翁建洪:本院受理黄金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2833号  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奥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098号  徐剑:本院受理原告虞来磊与被告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40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徐剑归还原告本金549585.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2年3月11日按4倍LPR利率即年利率14.8%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徐剑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796号  杭州噼哩啪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尽微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噼哩啪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79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746号  杭州橙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东莞市天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橙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74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614号  周洋:本院受理的原告俞铭建与被告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61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1939号  宁波言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言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攀:本院受理原告吴明刚诉被告宁波言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言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攀、上海文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在上诉期内,被告上海文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1939号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举证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557号  黎申奎、邱军、邱俊祥、唐榜平、陈浩:本院受理原告梁辉、梁伟标与被告黎申奎、邱军、邱俊祥、唐榜平、陈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梁辉因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等共计73903.73元,赔偿原告梁伟标因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等共计305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14时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442号  朱学英(3623291983****711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学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36号  本院根据刘有的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格弘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格弘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格弘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蔡雨沁律师,13777093614),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格弘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等开会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367号  吉志敏:本院受理原告林秋娜、王凤娣与被告吉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048号  廖进:本院受理原告曾瑞雯与被告廖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5531号  江阴市言必信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娅诉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941号  宁敏胜(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8****2735):本院受理原告陈玲玲与被告宁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5056号  张磊(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1****3030):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日8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3691号  李洪青(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3****5517):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胜与被告李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3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胜撤回对被告李洪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海胜负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27号  冯龙飞:本院受理原告杨静与被告冯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2627裁定书。原告杨静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0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735号  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500万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汇票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936号  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慈溪市湘博轴承有限公司与缙云县锦上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调解建议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7512.6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利息的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006号  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霍普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霍普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彬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0元;2.四被告以汇票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366号  吴飞(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2****2015):原告魏强与吴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飞支付原告魏强欠款17666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833元,由被告吴飞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407号  魏纯洁(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3****0414):原告余姚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纯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30618.3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8日,利息计1150.37元。以上暂合计31768.7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14:1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154号  陈涛(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三星巷67号,公民身份号码320204197105031018):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与被告陈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7月15日的按揭款4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从2022年7月15日开始到被告付完按揭款结束,按合同每天100元计算,暂时计到2022年8月14日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15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618号  杨臣炎:本院受理原告姜孝明与杨臣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6破15号  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王长因被申请人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确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5月31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共7户,成立的债权额总计为26337370.30元。经管理人调查,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7执清12号  本院根据屠德子的申请,已于2022年8月31日裁定受理屠德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屠德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5室;联系人:陈锡坡、金君燕;联系电话:15888428561、13957728759)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0月18日14时5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4840号  许成补:本院受理原告阮全法与被告许成补、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新诚信紧固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1)浙0424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许成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全法借款本金人民币75974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909117.38元;2、驳回原告阮全法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阮全法提交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破70号之一  本院根据杭州长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9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新征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市新征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  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8月1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通知义乌市新征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2年9月23日在“义乌法院智破平台”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长债权申报期并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现将债权申报期延长至2022年10月20日,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在上述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义乌市江滨西路399号六楼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律师13858853212,张会计师15057998787。债权人也可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在线申报债权。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30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1260号  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本院受理原告刘兰娇与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1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929号  徐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姚利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文龙偿还人民币600000元整,并赔偿以该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2、要求被告徐文龙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988号  王生: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清与被告王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14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789号  郑高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冲与被告郑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5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1124民初1436号  蒋炳明:本院受理原告卢指航诉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1436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卢指航请求依法判令:一、要求两位被告付清剩余货款共计1016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8月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679号,原告诉请应为“一、被告对原告保险金损失6600元进行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9-15 2 2022年09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