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9日
(2022)浙0503民初2708号
湖州南浔鑫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南浔鑫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南西街96号项目投资协议书》解除;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归还位于南浔镇南西街96号的房屋;三、判令被告按62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算至2022年4月30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620000元;四、判令被告如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腾退归还房屋的,按6386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腾退归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五、判令被告按未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总额62万元为基数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21240元(自2021年6月1日起算至2022年4月30日);六、判令被告按未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总额638600元为基数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之日止);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823号
叶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海涛与被告叶超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蔡声的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德清蓝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9月9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蓝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蓝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卫海燕;联系电话:13655827190,0572-8350781;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蓝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蓝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九点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破17号之二
因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骏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弘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唐韵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经二次延长重整期限,仍未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及时推进债权债务清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根据上述七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的申请,于2022年9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骏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弘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唐韵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并宣告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骏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弘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唐韵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223号
林如贵: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优际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林如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5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04号
董方开(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桥棚村场尚4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8112064717):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董方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董方开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30000元。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17日09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565号
胡樟树花: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529号
金锋: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968号
付业爽、邓少莉: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055号
许春华(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02101421):本院受理原告袁相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袁相宇与被告许春华离婚;二、女儿袁冰霞由原告袁相宇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袁相宇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相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1454号
王安然: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宣判的原告汤一峰与被告盖志敏、盖莉、盖志伟及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被告盖志敏、盖莉、盖志伟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58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鄄城县博宇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918636、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鄄城县博宇木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918636、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鄄城县博宇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2破5号之一
2022年4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康市定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钛鑫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钛鑫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钛鑫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裁定宣告浙江钛鑫晟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14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胡云香的申请,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16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浙11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丁超萍;联系电话:15706802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凯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10号之一
2022年6月8日,本院根据缙云县达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达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达华公司名下资产仅有银行存款0.79元,债权金额共计12368583.05元。达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达华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达华公司无实际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7日裁定宣告缙云县达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达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151号
康计划(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40518853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康计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151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2执清3号
本院根据王祝芳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王祝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衢州永泰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王祝芳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衢州市新桥街113号方园诚信大厦二楼237室,衢州永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高刚明,联系电话:18905704038,邮政编码:3240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8日15:00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