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8日
(2022)浙03民初1317号
义乌市广新汽车用品厂:本院受理原告陈达邦与被告义乌市广新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319号
义乌市忠想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达邦与被告义乌市忠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634号
谭千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协合模具厂与被告谭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025号
林胜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黄青、林春乐、林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3697号
唐洪生(330421198004052518):本院受理原告赵刘妹与被告唐洪生离婚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3697号],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3568号
陆永兴(330421196601253514):本院受理原告沈永青与被告陆永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3568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3622号
许世敏(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504305619):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庆良诉被告许世敏、唐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3169号 朱佳耀:本院审理原告徐启元诉被告朱佳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338号
张莉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小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43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小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5014号
柴新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07057518):本院对原告叶建兄诉被告柴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958号
俞江原: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与被告俞江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俞江原给付原告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货款29374.2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9374.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此款,被告俞江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俞江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塑料管子8144个;若到期不能退还,则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2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俞江原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俞江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277号
胡其乐(公民身份号码340224196908266616):本院受理原告肖金宝诉被告胡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其乐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乌镇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983号 陈祖佳(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901246816):本院受理原告林伟华与被告陈祖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6134号 闵佳锁(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1110223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闵佳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闵佳锁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053号
费连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新权与被告费连清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新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1146元,由原告沈新权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387号 李佳冰:本院受理原告杨健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佳冰归还杨健巍借款本金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610元,由李佳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163号之一 黄继国、安吉阔盛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诉被告黄继国、吴晨伟、魏维平、安吉阔盛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16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293号
李文水:本院受理原告吴安潮诉被告李文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9日9:3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14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朱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朱威管理人。朱威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3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125869、13305823632;联系人:陈良琼)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朱威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5号
债务人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谷美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2460680。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3号
债务人兰溪市瑞和水钻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瑞和水钻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瑞和水钻饰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瑞和水钻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2460680。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712号
郑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梅溪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敬炎)、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浙勇)、郑东海(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奠口村22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410135931)、陈安(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后港洲东村1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10300020)、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郑敬炎):本院受理原告高斯(杭州)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泰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海、陈安、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712号
张青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张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7990.53元及利息损失(以27990.5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数额内对被告张青松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7RN15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833号
姚玉宏: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庆与被告姚玉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玉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庆运费30500元及利息(以3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小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438号
万国洪、毛建珍:本院受理原告叶国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802民初54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2.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150000元;3.判令你们支付中断后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167号
徐万华: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海创文化传媒工作室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612号 王少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少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少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354号 廖必雷: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借款及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640号 杜本立: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118号
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毛锡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饲料款366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113号
章文平:本院受理原告尤美丽与被告章文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美丽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8892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688号
尚燕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尚燕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尚燕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7201.78元及截至2022年4月21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91369.67元,并支付以本金97201.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16元,由被告尚燕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672号
罗建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罗建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建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9733.86元及截至2022年4月1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86144.51元,并支付以本金89733.8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77元,由被告罗建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316号 徐建平: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316号原告刘清良与被告徐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1月24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被告偿还给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99888.1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3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1月25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3130号 应敏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宝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敏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敏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宝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2791.2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台州市宝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870元,由被告应敏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6127号 赵子群: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福荣与被告赵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子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福荣借款888000元及自2013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560元,由原告陈福荣负担320元,被告赵子群负担132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7号之一
因浙江骐励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裁定宣告浙江骐励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了管理人提交的《浙江骐励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于2022年9月26日以骐励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由,请求本院终结浙江骐励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终结浙江骐励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6执清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吴焕程的申请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吴焕程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5月25日指定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吴焕程管理人。吴焕程债权人请在2022年11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160号二楼,联系人周金丽,电话15925787273),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如采取个人债务重整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只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吴焕程的债务人或者财产应当向吴焕程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对债务人行为进行了限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同时在破易通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参加会议,案件识别码:1113246)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