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2022)浙0382民初4099号 高翔: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民初10724号 郑锋:本院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民初4101号 陈文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686号 姜海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国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姜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国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价款20439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4398.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国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6元,财产保全费1542元,公告费860,合计诉讼费6468元,由被告姜海龙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2444号 陈祖春: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444号原告王金英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85000元及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为一年期LPR为3.7%乘以四倍等于14.8%计算至被告完全归还欠款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079号 安吉递铺晶禧家具厂、陈捷:本院受理原告史成杰与被告安吉递铺晶禧家具厂、陈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安吉递铺晶禧家具厂、陈捷立即支付货款329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9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张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12月19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 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586号之一 李金洪:原告姚青诉被告李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5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姚青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6元(已减半),由姚青负担。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48号 舒嘉勇(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龙坑村里龙溪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7281235):本院受理原告石国安与被告舒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舒嘉勇支付原告工资款4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舒嘉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17号 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51,法定代表人:武廷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417号上诉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改判被上诉人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康崇德学校共同支付工程款50279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上诉人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康崇德学校共同负担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三、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康崇德学校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852号 方涵璐:原告周瑞与被告方涵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涵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瑞借款10000元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方涵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793号 胡樟树花:原告郑海燕与被告胡樟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樟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海燕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胡樟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海燕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胡樟树花支付原告郑海燕的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总额30%为限;三、被告胡樟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海燕因诉讼而产生的代理费损失2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311号 陈明辉:原告揭芳云与被告陈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揭芳云借款本金197718.77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2718.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揭芳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破7号之二 2022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8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月27日,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为银行存款151.37元,无法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978.50元,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缙云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5号之一 因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终结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2号 2022年3月17日,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经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47152703.88元,破产财产仅有28198.59元。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本案不存在破产重整、和解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宣告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破产。缙云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2号之一 因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终结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5号 2022年4月8日,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经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42255912.13元,破产财产仅有4587.90元。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本案不存在破产重整、和解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宣告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破产。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4007号 林然:本院受理原告张允与被告林大森、林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400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4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林大森、林然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翀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3134号 张步玖:本院受理原告应明春与被告张步玖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应明春货款人民币3419元,并赔偿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