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3日
(2022)浙0802民初5213号
兰中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红与被告兰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399号
郑永康、吴智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郑永康归还垫付款317435.99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郑永康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9055元及保全保险损失500元;三、被告吴智玲对上述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6日14:3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257号
张山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山岭归还垫付款43578.43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张山岭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6日15:0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929号
何颖鹏: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9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本金1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707号
陈西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小敏、陈西岳为典当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陈小敏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金额为71760元,共计271760元);判令被告二陈西岳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可就被告一陈小敏所有的座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58弄2号大都公寓303室(产权证号:浙(2020)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15914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530号
台州奔宏鞋业有限公司、吴继昌: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台州奔宏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绿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7534.7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81元,由被告台州奔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民初1805号
付小江:本院受理原告张大磊与被告付小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张大磊代付款67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被告付小江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81破2号
2020年6月22日,本院根据於祥军、辛炳晖、徐宇灵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0月28日,管理人以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裁定:
一、宣告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81破6号之一
2020年8月21日,本院根据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一、宣告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3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952号、(2022)浙0291民初1955号,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应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