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4日
(2022)浙0291民初1401号
王晓航(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0****7612):本院受理蒋艳玲与王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907号
蒲晓阳(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5****7255):本院受理原告朱胜前与被告蒲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600号
义乌市迎满鑫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丽琴与被告义乌市迎满鑫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601号
义乌市韵诺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丽琴与被告义乌市韵诺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再3号
陈素平、张志校、倪维本、浙江金典科技有限公司、徐焕信:本院受理申诉人林玲与被申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陈素平、周志旭、张志校、倪维本、浙江金典科技有限公司、徐焕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126号
吴秋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吴秋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6394号
许昌:本院受理原告章晓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250号
陆魁:本院受理原告吕宜彬与被告陆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447号
吴雪荣:本院受理原告杨素连与被告吴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542号
浙江诺呗壹服饰有限公司、王昌良(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003312673):原告海宁星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诺呗壹服饰有限公司、王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浙江诺呗壹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1334元及利息(以6133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昌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早上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580号
吴呈财(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12106513):本院受理原告王禹诚诉被告吴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呈财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高桥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912号
陈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钮伟与被告陈小华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钮伟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10元,由被告陈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2破42号
本院根据陈卫中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日裁定受理陈卫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所为本案管理人。陈卫中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8日前,向陈卫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067213097)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陈卫中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14时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945号
安吉递铺方平苗圃、方平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彬诉被告安吉递铺方平苗圃、方平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38号
本院根据刘伟华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12日前,向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75798570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红之韵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30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12日前,向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江西路88号金信资产;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王夏风,电话:137389395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7破3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17时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晖;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0号
东阳市雅萱饰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7月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雅萱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雅萱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5日前向东阳市雅萱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9楼,联系电话:0579-8669153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强清1号
因东阳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本院根据东阳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东阳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东阳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二、终结东阳市福联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7号之一
2022年9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818号
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富、张先锋、朱月兴与被告张相荣、宁波威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阳市千祥镇南王坑村村民委员会、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张相荣与三原告签订的《施工分包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张相荣立即支付三原告工程款2220198元、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被告宁波威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相荣的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判令被告东阳市千祥镇南王坑村村民委员会、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陈楼康独任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961号
吴理丰:本院受理原告楼东与被告吴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理丰归还原告楼东借款本金9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理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410号
朱小梅(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告朱村下处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022122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73%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70.33元;罚息自2022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8.59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9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56号
王璟、季杰:本院受理原告朱作与被告王璟、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王璟归还借款99275元及利息,由季杰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312号
胡跃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下街路一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41107083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跃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无法履行银行贷款的还贷义务而由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81148.4元;2、判令本案律师费7800元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80号
张金年:本院受理原告楼丽英诉被告张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楼丽英借款18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878号
浙江伟兴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合晶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浙江伟兴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303号
兰娉婷:本院受理原告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3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836号
郑启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俊文诉被告郑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郑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俊文劳务费13800元。案件受理费1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6元,由被告郑启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460号
黄希灿:本院受理原告王申来与被告黄希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希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申来劳务款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860元,由被告黄希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6744号
沈辉(3305011987****0212):本院受理原告钱红波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67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剩余的预存电费押金1504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翟玲娜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7748号
蔡伟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艇与饶小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饶小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艇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蔡伟波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由被告饶小强、蔡伟波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