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通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正叶
实际经营人:汤海涛
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状元街道兴元路62号3楼-1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李克、丁岩、韦安青等102名职工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共计718923元工资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先告字〔2022〕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407,联系电话:0577-86922802)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