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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3日

  (2022)浙0402民初5529号

  郑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郑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670号

  翁显勇:本院受理程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翁显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83000元,并以8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67元,由被告翁显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3147号

  江卫(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305062517):本院受理原告吴石坤与被告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2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吴石坤借款本金5500元;二、被告江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石坤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5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江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532号

  嘉兴宸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忠玉、欧三妹与被告嘉兴宸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宸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忠玉、欧三妹返佣款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嘉兴宸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嘉兴宸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379号

  周爱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有昌诉被告周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785号

  贺颖: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广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颖、杜继攀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3230.67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254.67元、电费人民币3965.06元、空调流量费人民币941.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80296.77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23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61391.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二另计);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96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承担的上述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人民币261288.39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331号

  姚新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利燕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8日13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780号

  德清迪赛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押金49552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要求自2021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6日13时3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906号

  傅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孟奇与被告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傅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LPR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张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1月9日14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30号

  本院根据徐翠芬的申请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项氏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项氏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项氏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项氏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项氏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项氏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项氏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5号之一

  2022年10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赵喜平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宣告东阳市联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73号

  张红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三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87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国栋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670号

  叶竹华:本院受理原告何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付原告货款253021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451号

  季颉:本院受理原告高启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鞋款共计85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166号

  方雪榕、周淑杭、林文莲:上诉人周淑娟就(2022)浙08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要求撤销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中其应承担偿还款30994.09元的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473号

  裴元庆: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志勇借款134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424号

  吴利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吴利富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0390.42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4日止为727.33元);2.被告支付保险费2817.36元(月保费为1056.51元,赔偿等待期为80天,1056.51/30×80=2817.3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丽红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006号

  蔡学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学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蔡学彬立即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113.96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9274.46元、违约金5819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1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7887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时0分至15时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1-23 2 2022年11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