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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吴晓玉诉被告张小芬人格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110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小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晓玉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因被告张小芬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被告张小芬持续数天至原告吴晓玉住宅前,以贬低吴晓玉人格,侮辱吴晓玉名誉为目的,采取当地民风民俗较为忌讳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妨碍吴晓玉的正常生活,使吴晓玉的名誉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精神受到一定的损害,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小芬向吴晓玉赔礼道歉。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11-23 2 2022年11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