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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5日

  (2021)浙0781破30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浙0781破申29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浙0781破30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博盛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2号

  本院根据唐雪光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唐雪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唐雪光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6日前(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向唐雪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246068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唐雪光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3号

  本院根据赵爱兰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赵爱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赵爱兰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6日前(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向赵爱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246068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赵爱兰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2日15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4号

  本院根据蒋流花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蒋流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2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蒋流花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6日前(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向蒋流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艳飞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蒋流花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396号

  林瑞安: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花与被告林瑞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56号

  华倍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0280042)、朱世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6041X):本院受理原告林艳与被告华倍招、朱世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华倍招、朱世宁归还原告林艳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华倍招、朱世宁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466元,由被告华倍招、朱世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565号

  罗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志剑水暖器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志剑水暖器材经营部货款11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614号

  俞凯强: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610号

  宋健伟:本院受理原告柯国英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720号

  刘芳芳:本院受理祝顾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00号

  戴先米:本院受理原告沈圣岳与被告戴先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戴先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54号

  何应南:本院受理原告叶惠林与被告何应南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偿还欠款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141号

  沈荣俊、卢冬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承信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支付原告货款129139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损失39043.02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165号

  侯金洪:本院受理原告陈正聪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正聪货款66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正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6元,依法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陈正聪负担8元,你负担7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100号之二

  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中环南路富润路东三至六层420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农国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你、杜光远、黄建华、黑龙江双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兰西中信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郑慧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3年1月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11号之二

  因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12号之二

  因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缙云县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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