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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遗失作废声明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佳宁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2022)浙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佳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浙11破申4号《决定书》,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佳宁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2年10月10日与佳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鸥取得联系,通过线上方式向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公告》、《管理人告知书》、《管理人接管调查笔录问题提纲》、《移交清单》等材料,告知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向管理人移交佳宁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财产、合同等相关资料。

  佳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鸥告知管理人,公司的相关证照、印鉴、资料等均已遗失,无法向管理人移交。因此,管理人未接管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现管理人声明遗失并作废佳宁公司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等)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651832004)。

  特此声明。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2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遗失作废声明 2022-11-25 2 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