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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司法行政

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9日

  (2022)浙0382破64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乐清市上合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楼;联系人:任定国、陈和孟;联系电话:13957709039、13868318286)。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破6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乐清忠祥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楼;联系人:任定国、陈和孟;联系电话:13957709039、13868318286)。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7760号

  徐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建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071号

  余小涛(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1040528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余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民初18号

  南浔和孚卡奇曼童装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888号

  李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信根与被告李红英、费有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鱼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费有财在本案中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对本案中李红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951号

  严国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泉与被告严国锋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严国锋归还借款贰拾万元整,利息按2%计算从2020.4.20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止(共利息计3.5万元),上述共计23.5万;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167号

  安吉金彪茶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滕振华与被告安吉金彪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吉金彪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滕振华劳务报酬279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1060元,由安吉金彪茶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433号

  汪德华: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富诉汪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德华返还原告潘建富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诉讼费2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汪德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破3号

  2018年3月9日,本院根据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终结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5号之一

  2017年12月27日,本院根据蒋晓媛、陈小倩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华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管理人调查,相关人员涉嫌利用华晨公司进行犯罪,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已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侦查机关,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驳回企业破产申请。另部分债权人表示要求终止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原申请人蒋晓媛、陈小倩也书面向管理人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华晨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蒋晓媛、陈小倩对华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3号

  2018年6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浦江县恒鑫印花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4月28日,确认负债总额为150034331.4元;资产总额为247274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5日裁定宣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3号之二

  因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85号

  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毛雅燕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司法行政 00009 法院公告 2022-12-09 2 2022年12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