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起“农民告县府”案,我们做足了文章
![]() |
陈学诚(原总编辑)
1988年12月,浙江法治报“一五”普法宣传进入到第三个年头后期,这时,一起“农民告县府”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我们及时抓住这个热点,作了深度报道。至今,我记忆犹新。
苍南县农民包郑照等人因在防洪河堤上建房被拆除,告苍南县政府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一审败诉后又上诉,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件,维持温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对于这起轰动全国的“民告官”案件,本报不是简单地发个消息,而是抓住这个典型案例,刊发了消息《省高院维持中院原判,苍南农民包郑照等上诉被驳回》、通讯《访“农民告县府”案审判长钱士诞》,还发表了本报评论员文章《“农民告县府”一案的思考》。可以说是做足了发信息、摆事实、讲道理、说法律的文章,起到很好的普法宣传。
当年本报评论员文章指出,此案的首要意义,在于农民和县长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对簿公堂,把官民关系,或者说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规定,这本身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不论诉讼的胜败谁属,农民能依法诉县府,县长能坦然出庭应诉,这都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胜诉者和败诉者都对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施行。这起全国首例的农民和县长以平等法律地位对簿公堂的案例报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影响,既增强了人们行政诉讼的意识,也促进国家行政诉讼立法的进程。4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过多次审议,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