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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浙江首例电影剧本著作权官司吃官司

  本报记者 俞评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如今已融入我们的文化生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在上世纪80年代,这还是一个让公众充满新鲜感的法律术语。我参与报道的浙江省首例电影文学剧本著作权官司,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读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但为此我也惹上了一起新闻官司。

  1986年下半年,浙江电影制片厂(下称“浙影厂”)编剧汪远来报社投诉:1982年秋,他与浙江某剧团编导朱某事先征得贵州剧作家俞百巍同意,双方合作将俞、朱创作,反映民族团结主题的黔剧本《奢香夫人》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由他为主执笔改编,后又几经加工修改。为此,他倾注了大量心血。1984年11月,浙影厂决定投拍故事片《奢香夫人》,该厂编导室主任陈某任导演。其后,在未征得汪远同意的情况下,陈某与朱某等人对汪、朱改编的电影剧本再度进行修改,完稿后由朱某、陈某署名为编剧。汪远认为,陈某利用职权,与朱某串通,以剧本是根据黔剧本重新改编为由,非法剥夺他的署名权,而陈某“鹊巢鸠占”,成为编剧之一并获得报酬,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后经汪远投诉,有关部门议定,该剧编剧署名朱某、陈某、汪远。1986年10月,故事片《奢香夫人》通过审查在全国公映。该片文学剧本稿酬3200元,朱某、陈某各得1800元、1100元,汪远仅得300元。汪远坚持认为陈某没有参与剧本实际创作,没有资格享有署名权,拒领稿酬,并请求报社主持公道。

  其时,著作权法尚未立法,民法通则对著作权保护也只作了原则规定,著作权纠纷十分鲜见。报社领导认为,在“一五”普法的大背景下,此线索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和法治价值,遂指派我和另一位记者杜维宁进行采访。

  那时候,我们还是血气方刚的年轻记者,领受这一“有料”的采访任务后即全情投入。我俩历经数月,采访了包括陈某、朱某在内的几乎所有剧组成员,甚至连晚上也登门入户采访相关当事人。同时,我们还走访了指导该片创作拍摄及纠纷调解的时任省文化厅及电影处领导,力求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真相。由于题材专业性较强,我们专门找来《电影艺术辞典》认真研习。在占有大量第一手素材的基础上,我们认定汪远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据此写成了长篇通讯《〈奢香夫人〉画外音》,并送省文化厅相关领导审稿。稿件于1987年2月22日在本报以两个整版篇幅刊发,首次披露了这起著作权纠纷的始末。这篇舆论监督报道在社会上激起了很大反响,读者纷纷来信来电,声援受害者,谴责侵权者。1987年第4期 《民主与法制》杂志在“道德法庭”专栏全文转发了此文。可以说,这篇报道对普及知识产权法律常识、促进矛盾纠纷法治化解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987年3月,汪远以陈某为被告、朱某为第三人,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这是全国第三起、浙江省首例电影文学剧本著作权官司,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1988年3月,西湖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陈某侵犯原告著作权,一审判决电影文学剧本《奢香夫人》的署名权为朱某、汪远共同享有;撤销陈某在电影剧本及拷贝上的编剧署名权;并对稿费作出重新分配。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同年10月,经杭州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影文学剧本《奢香夫人》由朱某、汪远、陈某署名;朱、陈二人退出部分稿费,归汪远所有。

  在此案审理的一年半时间里,首报这起影坛“笔墨官司”的本报,对案件的重要进展开展连续报道,及时回应读者对法治热点的关切。

  1987年秋,正当著作权官司还在审理之际,我和同事杜维宁却收到了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被告知朱某对《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以及我们参与报道的2名记者提起名誉权官司,理由是报道“歪曲事实真相”“丑化、贬损原告的形象”。在庭审中,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出示有力证据进行抗辩,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方的侵权指控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依法维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这场官司旷日持久,一直耗了整整4年。直到1991年8月,在上海虹口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自知理亏的原告朱某才撤回起诉,息诉罢讼。

  虽然我们因主持公道、秉笔直书被无理缠讼数年之久,但我们无怨无悔,因为我们无愧于法治记者的初心使命;我们为之付出是值得的,因为我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法治进步尽到了媒体人的绵薄之力。


浙江法治报 首个 00005 我为浙江首例电影剧本著作权官司吃官司 2022-12-16 2 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