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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20日

  (2022)浙0303执清16号

  本院根据朱光义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朱光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1月30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朱光义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朱光义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任定国、周蒙蒙,联系电话:13957709039、13757719168)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朱光义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执清15号

  本院根据朱玉兰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朱玉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11月30日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朱玉兰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27日前,向朱玉兰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11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郑德荣、包锋,联系电话:13958876233、13600669281)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朱玉兰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80号

  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166号

  蒋平、伍小平、陈建、成都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卿龙江、蒋平、伍小平、伍祥龙、陈建、成都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久全、成都优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461号

  潘萍(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705287125):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亮、潘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277号

  胡其乐(公民身份号码:340224196908266616):本院受理原告肖金宝诉被告胡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其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金宝货款124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自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金宝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其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983号

  陈祖佳:本院受理原告林伟华诉被告陈祖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25号

  2022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朱红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朱红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2022年11月28日,朱红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朱红贵个人债务重整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朱红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红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制作的《朱红贵个人债务重整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朱红贵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887号

  浙江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志刚砂石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吉志刚砂石经营部货款104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2940元,由浙江东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183号

  陶骏:本院受理原告汤海涛诉被告陶骏、吕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933元(自2022年5月21日算至2022年9月20日,并自2022年9月2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2、判令被告2对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0二三年二月十日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55号之一

  2022年8月29日,本院根据毛曦峰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裁定宣告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玺珀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58号

  陈荣炳(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士岙村3区5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10814061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忠盛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陈荣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荣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忠盛电子产品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1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陈荣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已预收1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5元,由被告陈荣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152号

  朱威涛(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黄碧村村碧川三碧仙路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90723531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就(2022)浙0784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2)浙0784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3181号

  应金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春与被告应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份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5858.3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塔石法庭(龙游县塔石镇塔兴路147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084号

  叶增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叶增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HF1355号的车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21)浙1004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中被告叶增新应承担的债务未履行部分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叶增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938号

  郑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890.07元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2248元,并支付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3428号

  郑嘉裕: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3428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由审判长王晓娇、人民陪审员陈邦叶、杨炉弟三人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1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4422号

  张春贵(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10715113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张春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借款本金7438.0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6月27日利息(包括罚息)为114.38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春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7617号

  孙志正(3326211963****5819):本院受理原告屈道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76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二、判令被告归还利息贰佰肆拾万元(2400000.00)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翟玲娜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2-20 2 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