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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擅砍遮光树木 受到行政处罚

  通讯员 孙冰彦

  本报讯 日前,三门县海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私伐行道树案件,给予某有限公司罚款1.11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天,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城建民路一棵无患子行道树被整棵砍伐移除,树池也被水泥封平。经调查,确认砍伐树木的为金某,其认为该树刚好位于自家公司商铺门口,遮挡采光、影响客流,因此擅自砍伐了这棵树。

  经执法人员警示教育,金某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并结合无患子的树木价值及胸径大小,执法队作出处以树木价值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若确有需要,需前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市政中心提出申请。”副队长金崇耀提醒。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擅砍遮光树木 受到行政处罚 2023-03-13 25516816 2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