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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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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503民初2085号

  顾彬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海容与被告顾彬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顾向杰由原告独自抚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078号

  钱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可人与被告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钱丽英返还原告王可人借款人民币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159号

  卢玥君: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玥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双方2019年6月7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11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递铺街道阳光大道西段380号(柳岸晓风花园)45幢3单元106室房屋的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3458.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14时3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2726号

  陈云毅、陈叶翠: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726号原告朱登军与陈云毅、陈叶翠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陈云毅、陈叶翠向朱登军支付借款185000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谢水香)、新证据材料(通话录音)、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湖州市康山街道敬业路1255号康山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774号

  韩亚洲:原告陈继锋诉被告韩亚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50万元,并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益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810号

  刘联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桂富钢管出租点与被告刘联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8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刘联军立即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桂富钢管出租点拖欠的截至2022年7月31日的租赁费用人民币3858580.95元(扣除案外人刘春国、刘旺旺已付金额),支付利息人民币405151元(利息从2022年8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现暂算至2023年2月20日);二、判令被告刘联军自2022年8月1日起,按人民币6351.58元每月的价格支付原告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租金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利息从应付租金之日起的第二个月的1日开始,按未付租金的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暂算至2023年2月1日。);三、判令被告刘联军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8858.09元;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362590.04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联军负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章永伟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8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939号

  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豪德安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5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胡整洁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97号

  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马军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柯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马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28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99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汪波电器商行与被告胡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购货欠款人民币44375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94号

  吴群杰:本院受理原告木传龙与被告吴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4月10日,利息为232.05元,本息合计为17232.05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96号

  葛东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东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42号

  吴周良:本院受理原告张美飞诉被告吴周良离婚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164号

  徐爱华: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徐爱华、胡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十七万元以及利息(从2021年11月15日到2023年2月25日,共计利息31594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赖黎霞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936号

  金东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丽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博高建设有限公司、蒋利峰、金东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783民初4936号,因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东阳市博高建设有限公司、蒋利峰、金东力支付原告工程款323365元及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陈楼康独任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677号

  浙江亿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玫瑰星城F区8幢三单元101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莘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6号之二

  2023年5月4日,本院根据东阳市大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22)浙0783破56号之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22)浙0783破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可东阳市大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东阳市大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17号

  胡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广峰钢管租赁部与被告贾豪杰、胡伟进、胡国强、赵竹伟、赵晓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迹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334号

  林大通、陈翠珠(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田平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330077227—2032—2014055242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住房贷款本金85446.2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截止至2023年6月12日止尚欠5676.49元,罚息截止至2023年6月12日止为3693.77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以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正);三、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五、判令由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皇城南路368号2261室的房产(抵押证明号:浙(2017)永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689号)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抵押担保的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由被告三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4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本案由卢燕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79号

  应志龙:本院受理原告郑秋美、应成正、应启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436号

  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朱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小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同时赔偿原告朱小芳律师费12000元;二、原告朱小芳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程小青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华埠镇月城路2号1幢四单元201室房地产按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程小青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程小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72号

  邓水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邓水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水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车辆维修费417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185号

  徐鑫辉:本院受理原告祝媛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祝媛媛与被告徐鑫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祝媛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73号

  姜龙:本院受理原告章金朝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金朝11750元及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章金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4元,由被告姜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999号

  何维清:原告蔡忠宜与被告何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维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蔡忠宜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维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破13号

  2023年6月6日,本院根据浙江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2023年7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14室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洪律师;联系电话:137067049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因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19号

  李根富: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251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8月2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3009.39元、利息656.83元、违约金1260.26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4月1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459号

  项加烈:本院受理的原告梅永安与被告项加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项加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梅永安货款25323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93元,由被告项加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5号

  2022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庆元县红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庆元县双成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庆元县双成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破产财产。本院认为,庆元县双成竹木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同时,因庆元县双成竹木有限公司未能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账册等重要资料,无法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庆元县双成竹木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8日裁定宣告庆元县双成竹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庆元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6日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2023-06-16 浙江法治报2023-06-1600007;浙江法治报2023-06-1600006;浙江法治报2023-06-1600008 2 2023年06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