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1日
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1日
(2023)浙0304民初2719号
温州市瓯海潘桥钰冰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钰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20号
周贤山: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贤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63号
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慧伦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温州启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63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七田真电子合同》;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9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10日14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069号
林童: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元,被告林童负担40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林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234号
胡申洁: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刚与被告胡申洁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824号之一
王乐飞:本院受理原告关海若诉王乐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乐飞支付原告关海若运费545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乐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251号之一
江伟:本院受理原告段海光诉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江伟退还段海光货款50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江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1号
本院根据武义中惠缝纫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14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华跃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15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华跃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华跃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4日前,向武义华跃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华跃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华跃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华跃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7月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018号
毛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陈志明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948号
吴兆荣:原告余逢春与被告吴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吴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余逢春货款109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00元,由吴兆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848号
杭州顺宁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虞华泉、刘载生、张如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41457.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独任审判,并定于2023年8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2703号
夏友青:本院受理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2422号
谢波波:本院受理陈伟伟诉被告施渊频及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12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