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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郑明江和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3)1119号),申请人主要要求:1、支付2023年2月份提成1999.4元;2、支付2023年3月份上班24天工资4615元;3、支付2023年3月份提成1100.1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以上合计17714.5元。5、社保从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已申报未到账,要求及时打钱进去。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3年12月26日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5号一楼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仲裁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