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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00在宁波开元名庭酒店5楼会议厅进行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百骏中心部分商业用房及地下车位,共219项,其中:标的1:底商6项,建筑面积总计415.67平方米(详见拍卖清单)。起拍价:603万,拍卖保证金:100万元。标的2:商业用房93项,建筑面积小计12110.21平方米,地下车位120个,建筑面积小计1510.74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13620.95平方米(详见拍卖清单),起拍价:11149万,拍卖保证金:1000万元。

  二、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三、标的看样时间:自公告刊登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16:00前联系本公司或自行看样。

  四、拍卖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竞买人须于2023年12月22日16: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详见拍卖须知),并凭进账单于2023年12月22日16:30前至本公司完成登记及报名手续。

  五、报名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62号14楼

  六、联系电话:15336635152。未尽事宜详见拍卖须知

  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洲人社监罚决字〔2023〕7号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泉州市佐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晋阳社区世纪大道1117号世茂御龙湾满堂红A1幢2单元809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6日,秀洲区人力社保局接到杨潦、成奎现场投诉,反映两人在秀洲区油车港镇马厍路奥山题红樾里项目做水电,目前还有5万元工资未拿到。随即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3年6月8日,秀洲区人社局执法人员在与泉州市佐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确认了寄送地址后,向该公司寄送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秀洲人社监询字〔2023〕第16号),要求其在2023年6月15日16时前内提供嘉秀洲2019-25号地块项目景观工程中,公司分包的雨污水管网工程、景观给排水管网工程、景观电器工程、海绵城市管网工程的用工管理台账(含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台账)等书面材料。在寄出该文书后,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杨佐并告知他文书已经寄出。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该询问通知书在2023年6月8日被寄出,于2023年6月10日显示已签收。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向杨佐发送彩信,提醒杨佐向其公司寄送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秀洲人社监询字〔2023〕第16号)在6月10日已经被签收,请关注并及时答复。但该公司并未在期限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秀洲人社监询字〔2023〕第16号)的要求提交我局任何资料。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19320101040072521)。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3日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洲人社监罚决字〔2023〕15号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杭州泓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7幢1号门620室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8日,秀洲区人力社保局接到周连文等3人现场投诉,反映他们在沪杭高速嘉兴服务区综合楼工程项目干活,杭州泓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2022年6月至7月剩余工资9000元。随即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3年9月19日,秀洲区人社局执法人员依据反映人提供的工资欠条及前期支付记录,向该公司寄送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秀洲人社监令字〔2023〕第60号),要求其在2023年9月22日前依法清偿周连文、王成、王勇三名农民工工资9000元。该文书在2023年9月20日被签收。杭州泓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开具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秀洲人社监令字〔2023〕第60号)后,未按照要求在期限内依法清偿周连文、王成、王勇三名农民工工资9000元,也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任何整改凭证。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19320101040072521)。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3日

  龙泉绿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8)浙118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生效判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书。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煤公司)享有针对贵司工程款、窝工损失、实际支出损失债权共计1066865.27元以及贵司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以下合称“标的债权”)。

  2022年4月16日,中煤公司与我司协商达成一致,中煤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了我司。我司已于2022年4月18日向中煤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款项,且中煤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贵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贵司应在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我司履行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全部义务,但贵司并未履行对应金钱给付义务。

  鉴于上述事实,现特此函告贵司,请贵司依法履行义务向我司支付相关款项!(联系电话:0578-7751950)

  浙江省龙泉市东盛标准厂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债权转让及催促履行债务告知函

  杭州宫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我大队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消行罚决字〔2023〕第0152号)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队于2023年11月29日下发了《催告书》(西消催字〔2023〕第001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柒仟元整及加处罚款柒仟元整交至杭州银行各网点。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2月13日

  送达公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本报第11版面发布“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其中第“6”行的内容需更正,原“债权总额23565.27万元”更正为“债权总额19085.38万元”;第“7”行的内容需更正,原“利息12080.07万元”更正为“利息7600.18万元”。

  特此补正,本次补正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8668040328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山南印2号楼 邮政编码:310000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纪律小组) 联系人:卢先生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处置补正公告

  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2月16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8日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破5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进行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23年12月20日前分配完毕,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354,540.96元,其中分配有财产担保债权1,132,000.00元,第一顺序职工债权509,663.80元,第二顺序税收及税收性质优先债权712,877.16元,清偿比例为63.69%,第三顺序普通债权0元,清偿率为0%。无提存。特此公告。

  宁波大朴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13日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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