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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受托保管新房钥匙
他在室内堆起杂物

法院:返还不当得利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金娜

  “我好心帮你保管钥匙,怎么还要我出钱?”“我的新房子成了你的仓库,当然要你负责!”

  原被告双方争锋相对,互不让步。近日,这起因保管钥匙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汪先生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2020年,吴女士在嘉兴购买了一套房屋,汪先生是其楼上邻居。吴女士和妹妹在一次查看房屋后,忘记将门上钥匙取走,汪先生看到后,便在小区业主群发消息提醒,双方由此有了联系。因吴女士长期居住上海,吴女士的妹妹便委托汪先生代为保管钥匙。

  一年后,汪先生有部分建筑杂物无法处置,于是想到了吴女士空置的毛坯房,将杂物堆放在其屋内,并微信告知了吴女士的妹妹。此后,他又陆续将一些杂物搬进去存放。

  2023年,吴女士上门查看房屋时,发现房间里一堆杂物,立即报警,之后才想起自家钥匙给汪先生保管一事。

  但吴女士表示,她只是将钥匙交给汪先生保管,并没有同意他堆放杂物,认为汪先生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汪先生按住宅房屋标准1500元每月支付长达两年左右时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庭审中,汪先生很委屈:“我好心帮她保管钥匙2年,堆放杂物的时候也通知过她妹妹,她们没回复,不就是默认同意么?如果她们当时不同意,我就马上处理掉了,这些杂物不值钱,我可以不要的,怎么还要我支付使用费?”

  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汪先生第一次堆杂物是先斩后奏,第二次堆杂物事先也未告知吴女士一方。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本案中,汪先生虽是好心帮助吴女士保管钥匙,但他未经吴女士同意,擅自使用钥匙在房屋内堆放杂物,事后才告知吴女士,告知时也未以照片或者其他方式明确堆放杂物的具体情况。随后他也没有告知吴女士追加堆放了杂物,这种行为损害了吴女士对案涉房屋及钥匙的使用权和知情权。汪先生因此获得堆放杂物便利免于支出仓储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双方争议的返还利益情况,考虑吴女士一方在汪先生告知占用房屋事实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堆放数量和时间、被告获利情况、原告受损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汪先生返还吴女士不当得利5000元。

  双方服判息诉,汪先生也及时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895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未征得同意,私自在对方屋内存放杂物,会侵犯被保管人的房屋所有权。

  该案中,秉承睦邻友好理念,汪先生帮吴女士保管钥匙一事值得赞扬,但使用保管物品应事先征得同意,确因紧急情况临时使用保管物后,也应及时向所有权人说明详情,紧急情况解决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友睦共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互助信任本是一件美事,保管人应诚实守信,妥善处理保管物,不辜负这份信任。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受托保管新房钥匙
他在室内堆起杂物
2024-04-16 26776923 2 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