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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遇到“一房多租”怎么办?承租期间维修费谁出?

请收好这份租房“避坑指南”

  通讯员 郑珊珊

  当下有不少人会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租房时如何避免踩“坑”?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整理了一份实用法律指南。

  问:口头就租房事宜达成一致后,还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答: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房东和租客的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稳定租赁关系,更是双方后续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如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将被视为签订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大大增加了租房不稳定性。

  因此,不管是租客还是房东,在租房时最好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押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租赁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问:找到满意的房子,可以与房东签订“终身合同”吗?

  答:不能。依据民法典,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也就意味着,二十年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如果租客继续使用房屋,房东有权提出异议。同样,租客也有权不再交纳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如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愿意继续维持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备案?

  答: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在民事法律关系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意义在于公示房屋相关情况、规范房租买卖及租赁市场秩序,同时使备案的事项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一房多租”“买卖不破租赁”等情形中,已备案合同往往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问:遇到房东“一房多租”怎么办?

  答:“一房多租”是指同一出租人针对同一个出租房屋,先后签订多个租赁合同。当多个租客都要求入住时,要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真正的租客: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入住的租客,可向房东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租客可以擅自改建装修吗?

  答:不能。租客对于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租客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取得房东同意。关于装修后增添的附属物部分,在合同解除后,能够拆除搬移的,租客可以拆走,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时给房屋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房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拆除的部分,损失由租客自行承担。若租赁合同缺乏相关内容,建议在租赁房屋装修前,通过补充合同、短信等书面方式,取得房东同意。

  问:租客嫌屋内家具老旧,可以自行丢弃或更换吗?

  答:租客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变更,应经出租人同意。未经房东同意的,房东有权请求租客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客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合理、适当使用租赁房屋,对租赁物内物品的丢弃、更换应取得房东的同意并保留相应证据。

  问:承租期间,一般由谁承担维修义务?

  答:对于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租房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由房东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当房屋产生诸如漏水、排水失灵、电路损坏等不适宜租住的情形时,租客可以与房东就房屋维修事宜进行积极协商。如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客可先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负担。但如果是因租客过错致使房屋需要维修的,房东不承担维修义务。

  问:承租期间,租客能否转租房屋?

  答:租客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需经过房东同意,转租期限不能超过剩余租赁期限。房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情况后六个月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转租后,原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现租客造成损失的,原租客应当赔偿原房东损失。

  问: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有租房合同继续有效,租客可按合同时间继续使用房屋。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双方另有约定或抵押权设立在先、司法机关查封在先等。因此,租客在租房前要审慎核对房东身份信息和房产证,确认房屋是否属其所有,是存在抵押、被查封等情况并保留资料。

  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租客还能继续租住吗?

  答: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继续使用房子,按期缴纳房租,房东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此时租赁期限将变为不定期,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问:退租时房东说要付家具“折旧费”怎么办?

  答:关于租赁房屋内的家具损坏赔偿,首先要区别是合理损耗还是过度使用。如果租客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其损耗的,租客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租客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价值贬损的,则需赔偿相应损失。建议租客在入住前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对房屋状况等资料留存,以便在退房验收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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