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期调料包
“恶意索赔”,判了!
用过期调料包
“恶意索赔”,判了!
通讯员 徐啸 温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黄以帖
本报讯 故意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向商家索赔,这样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用提前准备的“过期调料包”,多次向超市“恶意索赔”。最终,经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是瓯海区某生鲜超市的员工,经常负责处理超市的过期商品。2024年3月的一天,他与朋友小总(化名)商量利用过期商品向商家索赔,以此牟利,希望朋友帮忙,朋友答应了。
3月14日下午,徐某某从自己工作超市的过期货架上拿了几包过期的调料包,藏到小总的车里。随后,徐某某与小总一同来到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家某多超市,购买了2包同款调料包,回到车上进行调包操作后,再返回超市向超市老板娘索赔。徐某某提出赔偿1000元,老板娘不同意。双方多次讲价后,老板娘最终赔了200元。
得手后,徐某某又和小总来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的某辉超市,以同样的手段向超市负责人索赔。这一次,他们骗得了900元。离开后徐某某心想,对方这么爽快,这900元是不是要少了?于是,当天下午,他又通过超市的客服电话要到了店长游某某的微信。
在微信中,徐某某以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威胁,继续讹钱。“我还会过来的。”徐某某说,“如果你不想我一直到你店里搞事情,就一次性买断,付我2万元。”游某某当然不同意,但他知道在微信上没法解决事情,于是采取缓兵之计,约徐某某到某咖啡厅细谈。徐某某同意了。游某某随即报了警,等徐某某到达咖啡厅时,警察已经在现场“恭候”了。
不久前,案件移送至瓯海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