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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门“货不对板”,商家“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郑欢 倪媛媛

  本报讯 搬新家时,发现定制的欧松板柜子,变成了颗粒板。近日,李某将商家起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此前,李某向舟山某建材销售商定制一批欧松板,但商家上门安装后,他发现装好的衣柜门、餐边柜、套柜板材均为颗粒板,于是找商家理论,但遭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上门查实情况,认为商家没有按照订货单的约定提供商品,属于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决定。

  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商家赔偿三倍价款。

  庭审中,商家辩称,国家标准未对颗粒板和欧松板作出区分,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家装材料的经营者,负有告知原告所购板材材质的义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其在原告定购时,答复是“欧松”,之后在原告有搭色需求,改换部分衣柜门板材时,也没有告知原告为颗粒板。被告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终,定海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衣柜门、餐边柜、套柜板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15238元,并赔偿三倍价款45714元。

  被告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二审,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建材销售商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作为经营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作为消费者,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要及时保留好维权证据,如购买发票、聊天记录、定制合同等,若找商家协商不成功,可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


浙江法治报 世相 00004 柜门“货不对板”,商家“退一赔三” 2025-03-17 27368532 2 2025年03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