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案卷

  高佳林:

  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7 2026-04-22 浙江法治报2026-04-2200022;浙江法治报2026-04-2200020 2 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