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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绍兴偲凯化纤有限公司:

  2025年贵司与我司合同争议,已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109民初13194号生效判决,该判决驳回贵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司就贵司之间合同继续履行事宜,向贵司进行告知如下:

  1、请贵司速与我司联系,确定合同继续履行的相关事宜。

  2、若贵司未按本告知执行或拒不回复,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以及因贵司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索。贵司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我司的损失及违约金我司将继续向贵司进行追索。

  特此告知,望贵司审慎对待。

  我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先生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路83号。

  电话:0472-2801033/0472-2801027

  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6年5月11日

  继续履行合同公告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6-05-11 浙江法治报2026-05-1100015;浙江法治报2026-05-1100014 2 2026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