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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纵深

看《唐山大地震》“被看”20分钟广告专家建议限制贴片广告时间



  近日,江西南昌市民廖先生反映,他在南昌中影今典电影城有限公司(简称南昌中影影城),观看《唐山大地震》时被迫观看了20分钟的贴片广告,严重影响观看电影的情绪。他认为,影院在放映电影前先播广告,让观众感觉是被强迫观看广告的,这不仅侵占了消费者的时间,更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影院对映前广告无能为力 

  7月30日下午,廖先生下班后赶到影院,他购买了晚上7时15分的那场电影票,结果被迫看了20分钟广告,感觉很不舒服。 

  8月2日,记者走访了南昌中影影城。对于映前广告,该影城市场部经理秦前菊坦言,争议不断,但影院对此却无能为力。她解释称,映前广告一般多为贴片广告,必须按照出品公司的要求播放,作为影院只能按照上面的命令执行,直到该片下档为止。 

  秦经理表示,我国电影市场的现状依然是靠票房来保证影片回收成本的,后端的产出还太低,因此增加贴片广告就成为电影盈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影院也只能在观影须知以及观众购买的电影票背面注明“影片前可能有广告或新片预告,谨此告知”。 

  明示映前广告是否公平有待商榷 

  对于观众质疑映前广告问题,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认为,电影票实质是一种消费合同,应该把放映影片的真实情况告诉观众。影片播放时间不是电影而是广告,应当事先告知,否则就是隐瞒事实,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 

  许多受访群众希望影院能在售票前明示广告时长。对此,秦经理也表示,日后可以在影院服务中做到提前告知。 

  但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观众向电影院购票,电影院放映电影的行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影院单方做出放映贴片广告明示是一种格式条款。在此事情中,观众付出了金钱购买的是电影这一文化产品,并不含映前广告,即使是影院以明示方式警示,是否已遵循了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商榷。 

  专家建议出台规定限制贴片广告时间 

  根据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大部分观众能接受的片前广告放映时间为5到6分钟,超过10分钟则会让他们情绪受到破坏。因此,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副教授、律师罗道全建议国家广电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对电影贴片广告的多少和时长作出明确规定,每部电影贴片广告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分钟,违者由影剧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影剧院每部电影3000元的罚款。


浙江法制报纵深06看《唐山大地震》“被看”20分钟广告专家建议限制贴片广告时间 2010-08-05 2 2010年08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