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8月5日
郑国华:原告邓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906号
郭建东:本院受理翁绍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907号
郭建东:本院受理谢国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4号
姜伟、贾丽君:本院受理原告朱敏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613号
唐礼建:本院受理原告王联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123号
杭州怡康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魏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187号
柏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265号
汪中杭:本院受理原告郑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259号
苏建华:本院对原告施建林诉被告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滨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280号
虞岳祥、赵娟:本院对原告傅立华诉被告虞岳祥、赵娟、沈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杭滨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岳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傅立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09年11月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二、被告赵娟、沈柏连对第一款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被告赵娟、沈柏连有权向被告虞岳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30号
吴铁锋:本院受理方水泉诉你与王明良、徐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绍兴县佳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BB/0103343738,出票人为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工行富阳支行,账号为1202087119900107741,汇票金额为50000元,到期日为2010年10月2日,收款人为杭州耀凯机械有限公司,最后的持票人为申请人。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桐商初字第949号
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增成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希曼云裳时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你厂及时支付货款14103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1日8:3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淳商初字第211号
胡国华:原告王欣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淳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565号
胡光荣:本院受理原告洪宝清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9日13:4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742号
宁波三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英明:本院受理原告陶丽卿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与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庄春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水红东、赖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619号
陈志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