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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e法

律师说法:

主动或被动的“性骚扰”都会造成许多纠纷女性要保存好证据


冯印澄画
  “性骚扰”一词最早出现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是在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其中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该法仅仅是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却没有对性骚扰的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所以还是存在“灰色地带”。

  网友发帖提及的“裸露事件”,我们可以概括为“视觉性骚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对于在自己的住所里裸露身体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有人说“这是我的自由,你管不着”,但在别人视野所及之处裸露身体,是将个体行为强加于他人,有违公序良俗。即使在西方国家,这种行为也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再说了,上演这样的“裸体秀”,有可能被偷拍啊。要真被放到网上,会招来不少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主动或被动的“性骚扰”在当今社会中造成许多纠纷,所以有必要防患于未然。

  女性在生活中要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暴露的着装、娇嗔的语气都有可能引来不必要的骚扰。在受到侵犯之初,一定要态度坚决,不能表现暧昧。就像那个“色狼理发师”,初次骚扰只是试探,看“茜茜湿地”没反应,才有了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确实不幸受到了侵犯,那么就必须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许多性骚扰案件中,受害方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原因就在于证据的缺失。

  要尽可能即时地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话语记录下来。如果长期被骚扰,可随身携带录音笔或相机进行取证。不过要注意,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的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是不足以构成证据的。


浙江法制报e法11主动或被动的“性骚扰”都会造成许多纠纷女性要保存好证据 2010-08-12 2 2010年08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