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九龙闹海”走出“囚徒困境”
“长三角法学论坛”为“海洋法治”献计献策
■本报记者王春芳

立法:区域统一立法,走出“囚徒困境”
浙江万里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易凌、华东政法大学黄燕在对长三角地区海洋法规进行梳理后,发现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养殖保护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性和冲突。
比如,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公布时间的规定,浙江省规定“海洋功能区域规划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布”,而江苏省对这一时间的规定为20个工作日,上海市则没有相关规定。据此,同样是用海人员,浙江省的就可能比江苏省的晚一个月才能获得用海区域使用权,权利获得相对滞后,影响了区域公平,不利于海洋经济一体化发展。
“囚徒困境”是个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反映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这个模型被易凌用来说明长三角海洋法规冲突的问题。他认为,导致这些法规存在差异冲突的原因除了没有区域统一的立法外,就是地方利益在作祟。他建议应该在梳理三地法规后,树立一体化思想,制定区域性统一的法规或实施区域协作立法。长三角地方人大或政府可以通过订立联合立法协议,制定区域统一的海洋规则,来减少区域内的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
司法:设立“海强险”,破解索赔难题
渤海湾溢油事故中,针对康菲公司的诉讼索赔迟迟没有进展。这成为本届论坛热议的话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海上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事故频频发生,显示着中国已进入海洋环境风险的高发期。而如何对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赔偿,是司法层面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华松、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凤楚都提出了设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事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他们看来这相当于“海上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准社会公益性。它既分担了污染者的赔偿责任,又能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与直接损失相比,对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污染等中长期损失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难题。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严金海和李克才认为,海洋油污的具体损害标准难以量化,是导致难以确定赔偿金额的主要因素。他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海洋监测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确立一个适当的赔偿标准予以公布。
执法:海上联合执法,告别“九龙闹海”
为什么渤海溢油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被披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海洋行政管理缺乏法律追究和责任追究。这一观点得到论坛上很多学者与实务界人士的认同。
“一面是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履职,查处各项海洋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另一面是各级政府为确保各项海洋工程快速推进,需要对个别项目的审批放行。这往往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于两难境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丁保国认为,沿海各地海洋开发进程的加快,给当前海洋行政执法带来了新困惑。
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傅成看来,海上执法更突出的问题是混乱,就像“九龙闹海”。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是以海洋产业管理部门为主,综合管理为辅的分散性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的执法部门包括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渔业局、交通部海事局、公安边防、海关等。他们在各自主管机关领导下,在海域内开展海上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但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海洋管理的需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中也提到了“探索推进海上联合执法试点”的要求。
对此,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孙祥生提出了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案———“综合改造与相对集中”方案:一是构建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二是实施相对集中的海洋行政执法权改革;三是健全海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四是加强海洋行政执法监督;五是完善海洋行政管理公众参与制度。